一、投资所在国整体法律制度的调研
各
国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如有的国家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不得成为本国企业的控股方、有的国家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收益必须依照官方汇率部分强制结汇等,这些都
可能构成未来海外被投资主体运营和收益的严重阻碍。因此对投资所在国整体法律制度进行调研是企业在海外投资决策时的先决条件。企业在正式开展海外投资时有
必要聘请律师对投资所在国的外资准入制度、公司法律框架、税务体制、劳动法律制度、环保要求、外汇管制要求等与企业运营和收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详尽和
调研和确认。律师利用其专业优势完成该工作后可根据企业要求出具法律调研报告,这将成为企业决策时的关键基础和参考。
二、被投资主体或目标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
不
论是绿地投资(创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还是对已有被投资主体
的股权或目标资产并购,国内企业必须在签署正式投资文件前确认未来合作方、被投资主体的法律资质、合规性,目标资产(尤其是矿产、林业、石油等)是否存在
瑕疵等重大事宜,律师团队可以在上述A的基础上或者投资所在国律师配合,完成相应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有效避免企业海外投资的潜在法律风险。若经过法律尽职调查确认存在一定的瑕疵不但可以增加国内企业投资时的谈判资本,还可提前对该等瑕疵做相应安排,同时也可为未来股权资产转让或者资本运作设计好相应构架。
三、策划、设计交易结构和融资方式
根据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内企业未来着眼点的不同,从合理避税、退出机制(被投资主体上市、被投资主体股权或资产转让)等不同角度,需要由律师协助分析各种交易结构的利弊,设计不同的交易结构、海外股权框架,如相对而言,国内企业先至开曼、BVI、香港等地设立SPV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就比国内企业直接投资在税收、被投资主体海外上市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同时针对投资所在国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金融体制的不同,律师可以协助国内企业选择并购贷款、股东贷款、当地金融机构贷款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注资等多种融资方式。
四、参与谈判及投资法律文本的拟定
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的法律服务经验和对相关领域的深度了解,在国内企业开展海外投资谈判时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建议,提示法律风险,同时根据谈判内容从国内企业角度出发拟定全套法律文本,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国内企业的现有和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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