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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劣汰 “新三板”管理办法定调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6/22 15:03:03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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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也将优胜劣汰,差的企业将退市。2月2日,中国证监会出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共 六章三十五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为“新三板”)市场有了基本的监管框架。

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作为我国三大证交场所,退市制度、主办券商、自律监管成为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中的三大亮点。

明确“新三板”全国地位

据介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市场组织机构,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2012年9 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法定代表人为杨晓嘉。今年1月16日正式揭牌。公司股东单位 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暂行办法》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昨天,申银万国证券重庆首席投资顾问何武指出,此次明确了“新三板”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地位,至此,北京、上海、深圳三大证券交易所的构架完成。

“新三板”将优胜劣汰

《暂行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重庆师范大学教授田盈指出,这意味着公司上“新三板”后,并非一劳永逸,同样要诚信经营和回报投资者,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也会暂停或终止挂 牌。此前,2009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试点办法》中有涉及,相对比较宽松,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 损的,实行特别处理。“新三板”相应规则的出台,值得期待。

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昨日公布的《暂行办法》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据了解,股权转让代办系统是以契约方式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易系统,主办券商为核心参与者,负责联系管理机构、挂牌公司、登记结算服 务机构等,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规定的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今年1月9日,共66家券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包括西南证券(行情 股吧 买卖点)在内的所有上市券商,超过全国券商总数一半。中金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樊朝中指出,这一方面为主办券商提供了商机,另一方面加重了主办券商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探索自律监管方式

《暂行办法》探索了“新三板”自律监管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

《暂行办法》还规定,“新三板”可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另外,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也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还将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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