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
沪人社仲(2014)38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
为切实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各仲裁机构接待窗口应做好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不再受理的释名和引导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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