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核信托资产收益时,会计师都会审核相关的信托资产收益是否确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 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二)属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对其信托资产司法查封、冻结,且须以其信托资产对第三人进行补偿的,其 补偿额仅以其信托资产(扣除原约定费用和对未到期信托资产进行处置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的资产)为限。”
注册会计师为了确认信托公司是否有“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为确认是否“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对信托 资产的审计是相当重要的。如仅审计固有资产,不对信托资产审计,则当发生“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以信托赔偿准 备金赔偿”的事宜而影响固有资产时,会计师因为无法了解而无法对固有资产发表审计意见。建议在对固有资产审计时,应当审计信托资产,至于是否对信托资产出 具审计报告,则可由有关部门来决定。
严格关联交易的披露
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是一个比较敏感和重要的问题。过多的关联交易有可能演化成大股东侵占信托公司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导致金融风险。而且在许多信托公司,其盈利指标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股东或关联企业的支持,所以规范信托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一直非常重要。
正当的关联交易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已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常常成为个别企业转移资产、掩盖风险、挪用信托资金、违规进 行投资的工具,因此,严格规定交易的披露,可以揭示问题,防范和减轻风险,因此对交易事项的内容、时间、性质、定价和交易对象的经济实力等应作为必须的披 露内容,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的公司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从信托公司年报信息综合分析,有些公司没有完全按照《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尚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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